小高同志 发表于 2018-7-25 14:48:16

湖南省特药新政策

根据最新的湖南省特药的新政策,倍泰龙在湖南省凭门诊特病处方,药店买药就可以报销,
具体报销详细规则请参考下方公告或者咨询医保部门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为保障参保患者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个人费
用负担,根据我省特药制度前期运行情况,结合国家谈判药品的
贯彻落实,经过专家评审、价格谈判、管理服务约定等程序,适
当扩大特药范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现就有
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特殊药品范围
对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
治疗周期长,适合药店或门诊供应保障,且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以下简称“特药”,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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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对象
特药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
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以下简称
“参保患者”)。
三、待遇标准
特药的医疗保险待遇: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一
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
工医保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
民医保从城乡居民特殊门诊资金中列支, 6 万元以内(含 6 万元)
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 60%支付, 6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
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 50%支付,超过
12 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
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
付限额。特药待遇标准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基金运行情况、筹
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按照与特药生产企业(或其国内一级代理企业,下同)的谈
判约定,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
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由特药生产企业负责落实,医疗保
险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四、服务管理
(一)实行特药待遇资格备案制。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用特
药治疗,须持特药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签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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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湖南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2)及有关材
料向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可
享受一个年度(或慈善赠药周期)的特药待遇。申请特药待遇需
提供的材料应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疾病证明书、相关
医疗文书(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
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
(二)实行特药责任医师负责制。特药责任医师由特药生产
企业和医疗机构协商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一般应
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担任。特药责任医师的分布和数
量要综合考虑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和医保管理需要合理确定。特
药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
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为参保患者病情发展
后续用药评估确认;负责对参保患者特药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
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特药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申请无偿供药。
特药责任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
人、证、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等。
(三)实行特药协议药店供应。特药协议供应药店(以下简
称“协议药店”)由特药生产企业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协
议药店或已参与特药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中,按照
信誉良好、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完备(如冷链产品应具有相应配
送服务能力)的要求自主选择确定,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
署医保服务协议后,具体负责特药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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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药协议药店根据特药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将特药配送至参
保患者就诊医院或发放给参保患者。特药的注射制剂应由特药协
议药店安全及时配送至就诊医院,特药生产企业协助协议药店与
就诊医院做好特药配送及在医院注射等相关工作。特药协议药店
应按照要求建立相关药品流通码监控系统,实现特药流通信息可
全程追溯,确保用药安全。
五、结算方式
特药结算参照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模式。各统筹地区按国家谈
判或省厅谈判确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进行结算,超出医保结算价
的特药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实现与特药协议药店
联网结算,参保患者在特药协议药店取药,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
担的费用,其余相关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特药协议药店
按规定定期结算;在暂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协议药店发生的特药费
用,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发票及相
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报;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
机构备案同意后,在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可按特
药医保结算价及相关规定核报,超过特药医保结算价部分由参保
患者自负。
(二)参保患者异地购药,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
意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可按特药医保结算价及相
关规定享受特药待遇。
(三)参保患者合规使用特药,商品名相同,药品包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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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与特药政策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
2452 号)规定差比计算医保结算价。
六、监督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适时开展特药谈判,公布纳入
医疗保险支付的特药品种。各统筹地区要加强特药使用情况监
测,定期评估并及时上报。
(二)省级医保经办机构代表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
特药生产企业就特药医保结算价、援助项目、特药责任医生培训、
供应管理等事项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内容通报全省各级医保经办
机构。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参保人员特药待遇准入退出机制,落实
特药责任医师制,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措施,缩短审核备案周期,
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用药;根据本地实际,与符合相关资质的医药
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特药供应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
构应将特药责任医师服务纳入协议医疗机构服务管理范围,相关
协议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配合做好特药规范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特药生产企业应协助医疗机构加强对特药责任医师的
管理、培训,特药责任医师开具特药处方后,对需注射使用的特
药,就诊医院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技术服务;做好参保患者申请特
药援助项目的服务、管理、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参保患者省外购
药服务管理工作。
(四)特药协议药店应认真执行特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加强安全管理,做好特药配售的审核、登记用药信息、配药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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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服务工作,一次调配剂量应控制在 30 日用量内(或一次治疗周
期)。未按规定和要求操作,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特药
协议药店承担相应责任。具备条件的特药协议药店应积极做好异
地就医患者特药供应配送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
至2018年7月31日,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或药店发生的合规特
药费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特药待遇标准和医保结算价进行待遇
追补。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待遇追补人员相关信
息,尽快启动待遇资格认定和特药资料审核等工作。在此基础上,
特药生产企业要按照谈判约定,对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省内
协议药店购买的特药,其实际购买价格与医保结算价差额部分,
会同药店进行差额补偿。
(二)各统筹地区应依据临床诊疗规范,严格按照本通知规
定的特药限定支付范围支付特药费用,不得任意扩大或调整。
(三)参保患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或慈善赠药周期)内因
治疗必需更换特药(包括同一通用名药品更换生产厂家)或同时
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特药,应凭相关医疗文书(基因检测、病理
诊断、影像报告、不良反应报告等)、责任医师诊疗意见及情况
说明,重新向统筹地区进行待遇资格备案,经同意后相关特药费
用方可纳入医保支付。
(四)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期间,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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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进行价格谈判确认,自本通知
发布之日起,“达沙替尼(商品名:施达赛) ”不再纳入我省特药
管理范围,但对正在服用“达沙替尼(商品名:施达赛) ”,或者
经其他药物治疗耐药或不耐受、临床专家确认须使用“达沙替尼
(施达赛)”的参保患者(限“慢性髓性白血病”治疗), 2018 年
度内,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待遇标准审核
支付相关待遇


博学笃行 发表于 2018-7-25 15:24:22

武汉如果也如此就好了

北南 发表于 2018-7-25 16:57:03

广东什么时间可以啊!

漫达 发表于 2018-7-26 09:14:03

什么叫“常规治疗无效的多发性硬化患者”? 什么是常规治疗方法?难道常规治疗是指中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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