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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殊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特殊药品范围 (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国家谈判药品部分(36个品种)。 (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达沙替尼”(4个品种)。 二、支付待遇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了40种特殊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执行。 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须先按省级确定的比例自付后,再按统筹地区乙类药品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参保人员在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特殊药品发生的费用,已纳入统筹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可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执行,未纳入统筹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特殊药品,按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支付管理 强化对特殊药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规范用药,合理施治。 (一)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医院,作为特殊抗肿瘤药品使用的定点机构。 (二)建立责任医师管理机制。在确定的特殊抗肿瘤药品使用的定点机构中,选择品德优良、专业技术水平高,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担任责任医师。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人员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为参保人员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责任医生由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信誉好、服务周到的作为特殊药品定点供应单位,发挥零售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统筹地区已确定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疾病用药定点药店的,可将特殊慢性病疾病用药定点药店作为特殊药品定点供应单位。 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或购买)特殊抗肿瘤药品,须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 各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要向社会公告。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险〔2018〕3号) 一、 特殊药品范围 特殊药品是指《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7版)》中36个国家谈判药品和省内增加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达沙替尼”4个药品。 二、 待遇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紧急抢救,下同)或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使用特殊药品时,符合特殊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先按省级规定比例自付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我市乙类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三、 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 (二)其他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 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时使用其他特药处方外配的,持门诊重症病历和治疗医师处方到定点药店配药并直接结算。 特药定点药店配药时,应核对购药者身份和处方信息,并做好用药登记和处方存档等工作。 定点供药机构: 国药控股(湖北)汉口大药房有限公司黄石路店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石路安静小区10号楼1-3层 定点医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卜碧涛
武汉市医保特药申请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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