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突破性疗法”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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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8 17: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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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新药研发愈发困难,不仅仅是单纯的投资成本浩大,FDA对新药申请的越加严格更是全球各大药企所要面临的共性问题。能获得FDA的青睐与支持,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一种奢求,而业界内似乎找到了一种较为实用的途径,那就是“突破性疗法”的认定。

“突破性疗法”在近几年可谓风头正劲,不论哪家企业的产品一旦进入该认定当中,无疑相当于一剂强心针,激励着企业的发展。“突破性疗法”也让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更为紧密,与此同时,也更利于市场亟待需要的药物的上市。
处于研发阶段的“新药”如若获得美国FDA“突破性疗法”的认定,往往预示着该药物较高的上市可能性以及各种利好政策的接踵而至。美国FDA自实施“突破性疗法”认定政策至今,已有众多“新药”从中获益,该政策的实施加速了美国FDA对具有一定“特殊条件”的研究中的药物上市。
“突破性疗法”的由来
起初,“突破性疗法”认定是由专利保护组织“癌症研究之友”(Friends of Cancer Research,FCR)倡议并提出的。
在美国,FCR作为一种声音来倡导“即安全又快速”的疾病治疗方式。在与癌症抗争的道路上,FCR在公共和私立部门之间建立了更加开放式的环境为癌症的治疗扫清障碍。FCR通过与领先的学术研究中心、专业学会以及其他倡导型组织的合作来加速药品创新,近距离的与政府部门(如FDA、NCI、NIH、HHS)以及国会领导人的合作来促进癌症的治疗,与此同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癌症研发。
2012年7月9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安全和创新法案》(FDASIA)签署成为法律,其中第902条提出一项新指定:新药物的“突破性疗法认定”。由此,“突破性疗法”以“合法”的身份进入新药审批当中,并在近些年得到长足发展。
受益于“突破性疗法”的药物分布
从2012年7月至2015年2月,FDA共收到275份“突破性疗法认定”(BTD)申请,其中授权77项,否决144项;共有20个新药经该通道上市,其中13个为首次获批的新颖药物。按治疗类别,可划分为:癌症(42.9%)、感染性疾病(15.9%)、罕见遗传性疾病(14.3%)、心血管疾病(4.8%)、其他疾病(22.2%)。
肿瘤药物相比于其他类药物更多受益于“突破性疗法”,FCS通过仔细研究2013至2015三年之间获批的29个肿瘤药发现,其中41%获得“突破性疗法认证”,其获批时间比FDA承诺的决定时间平均提前了2.9个月。
“突破性疗法”的具体内容
所谓“突破性疗法”是指那些“被开发单用或与一种或多种其他药物联用于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初步临床试验表明,在一个或多个有临床意义的终点指标上,该药较现有疗法有显着改善,如临床开发早期观察到的明显疗效。
研发中的新药一旦被确认具”突破性疗法认定“资格便能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包括快速通道认定的特权、FDA 官员的悉心指导(早在Ⅰ期临床开发阶段便可开始,以推进一项高效药物开发计划的实施)以及有高级管理者和资深评审人员参与对开发计划进行积极协作性的跨学科评审。对于临床开发早期便呈现显着活性的治疗药物予以加速评审,并鼓励开发商在不晚于Ⅱ期临床开发阶段就去申请突破性疗法认定。但若药物在开发后期未能达到早期期望值,FDA 则可撤销其候选药资格。
”突破性疗法认定“可授予针对同一适应证的多个在研药品,但当用于此适应证的首个药物获批后,用于同一适应证的任何其他药物都将失去突破性疗法资格,除非药物开发公司或资助者能证明其产品优于首个获批药品。
具有”突破性疗法“认定资格药物的审批与FDA长期建立的快速通道、加速审批、优先审评程序相类似。
如何证明“在临床有意义的终点方面实质性改善”
为支持突破性治疗药品认定,初步临床试验证据必须显示,与现有治疗药品相比,在一个或多个”临床有意义“ 的终点上,可证明药品具备”实质性改善“,即确定与现有治疗药品相比,改善是否是实质性的是一个判断问题,取决于治疗效果的程度和观察到的临床结果的重要性,治疗效果的程度可包括效果的持续时间。
一般来讲,初步临床证据应显示出超过现有治疗药品的明显优越性。在没有现有治疗药品,或者现有治疗药品仅显示出适度的响应,以及新治疗药品显示出对重要临床结果的影响情况下,这种改善将是清晰的。在存在有效的现有治疗药品的情况下,显示具有实质性改善更具挑战性。
比较美国4种新药加快审批途径
美国主要有4种新药加快审批途径,分别是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加速批准和优先审评。
“快速通道”针对的是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且临床或非临床数据显示具有填补临床用药空缺的新药或是被认定为抗感染的新药申请。
“突破性疗法”针对的是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且初步临床试验数据显示对现有疗法具有明显改善重要临床终点表现的新药。
“加速批准”针对的是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且对现有疗法具有优势且显示具有改善代理终点表现的新药。
“优先审评”针对的是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且一旦获得批准,对现有疗法的安全性或有效性具有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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