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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省关于做好36种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黑卫药政发〔2017〕109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7〕856号)要求,现就做好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及医保政策衔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建立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7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发现机制的重要举措。做好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及医保政策的衔接,对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与获得感,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引导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谈判药品纳入集中采购和医保政策衔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实行集中挂网 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国家谈判药品模块挂网。自2017年12月1日零时起,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谈判后的价格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谈判药品,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对谈判药品进行议价,不得网下采购谈判药品,并按各地医保政策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三、加强综合监管 为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真正惠及更多的患者,参照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精神,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管理,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各地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加强谈判药品管理,促进合理使用。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强化药品质量价格及诚信管理,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对企业擅自涨价或蓄意造成药品短缺等行为,将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6日 相关报销流程请联系哈尔滨医保中心,请在处方前先到药房预订数量,处方3天内有效。 定点供药机构:哈药集团医药商场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医药商场分店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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